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在
拘留犯罪嫌疑人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审查
批准逮捕。如遇特殊情形,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予以适当延长,最长可达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反复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提出审查批准逮捕请求时,审查期限可再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审批
逮捕申请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
刑事拘留期限超过七天,应核实公安机关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审查批准逮捕的申请。若公安机关未能按时提交,或者提交后检察机关未能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则
拘留期限有可能超越法定时限。在此种情况下,应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超期拘留的合理原因,并依法采取措施纠正超期拘留的行为。若检察机关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
被拘留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检察机关。若需继续开展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