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66条及第67条的明确规定,
取保候审乃是我国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为确保司法程序合法运行,以及保护公民权利而采取的一项
强制措施。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某些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有权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情况;亦或是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
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此外,还包括其他特定情况。倘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并未违反取保候审义务,且案件实际情况、
证据等方面发生变化,已经不再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或者取保候审已经失去其必要性,那么便可考虑撤销该取保候审。然而,撤销取保候审的任务应当由公安机关来执行,并且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以及案件具体情况进行重新评估。如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或者发现其存在新的
犯罪行为,那么也应当立即撤销取保候审,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总之,是否撤销取保候审,必须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来作出决策,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同时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