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取保候审期间被重新
羁押的问题,往往在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接受
取保候审时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是当取保候审的时限到期之后,仍有对于
刑事责任的追究未完毕且尚未形成明确判决之时出现。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若在此期间内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不应再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是取保候审的时限已经到期,则应立即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措施。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违反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例如未经许可擅
自离开居住地、干扰
证人作证等行为,便有可能面临重新羁押的境遇。而当案件进入审判环节,被告被判定需实际服刑时,在刑期执行完毕之前,被告也有可能再次被羁押。关于重新羁押的具体流程与条件,通常由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