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及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
受贿罪的
犯罪主体应由
国家公职人员所构成。
国家公务人员擅用自身职务所赋予的职权优势,有条件地收取他人送予的财务或是以非法形式获取他人所赠与的财产,进而为他人提供恩惠以谋求个人或团体的利益,此种行为便构成了受贿罪。若公立学校的教师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范畴,并且在行使职务过程中,
滥用职权优势索取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进而为他人争取利益,那么他就有可能触犯受贿罪。然而,若公立学校的教师并非国家公职人员,或者其行为并不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所规定的受贿罪的定义,那么他将无法被判定为受贿罪。因此,对于是否构成受贿罪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对教师的身份、职务以及其行为是否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的受贿罪定义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若教师确实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并满足上述法律条款的所有要求,那么他就有可能被判定为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
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