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被怀疑犯有罪行或已被
提起公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为防止其潜逃及继续危害社会安全,以确保他们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其实施
取保候审这一
强制措施。然而,此项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在实际执行
刑罚期间是否还能申请取保候审。
实刑,即已经被确定的刑期,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被判处在监狱服刑,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他们已经对社会构成了威胁,因此可能不再满足
取保候审的条件。然而,如果在执行实刑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现了本法条所述的情况,如可能面临更重刑罚的上诉或
申诉,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那么就有可能重新考虑是否应该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因此,能否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必须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评估。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被判处在监狱服刑,那么他们通常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除非有特殊情况需要重新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