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文规定,在实施
刑事拘留之后,必须立即将
犯罪嫌疑人转送至本地区看守所进行关押;即便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时间,也最多不可超过24个小时。而看守所则是专门负责监管和拘禁那些被依法
逮捕或刑事拘留之人的官方机构。换句话说,一旦某人遭受刑事拘留,他/她就会被送往看守所接受相应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
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