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或故意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可受
拘留及罚款等行政制裁措施。若情节较为轻微,其对应的
行政处罚幅度可为拘留五日以下或罚款五百元以下。然而,若
情节严重,例如涉及到结伙殴打、针对特定人群进行伤害或实施多起伤害他人等情形,则面临的行政处罚将升级至拘留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同时还需缴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若轻微伤情已达到
刑事拘留的标准,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故意
伤害罪,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的
刑事责任。若致人重伤,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若
致人死亡或使用极其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导致严重残疾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甚至是
死刑的严厉惩处。因此,若轻微伤情构成
刑事犯罪,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那么
当事人可能会面临
刑事审判,具体的
刑罚程度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
司法机关的最终判决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