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
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可超过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若证实不应对
当事人进行
刑事追责,或取保候审已达法定时限,则必须立即撤销取保候审。在解除了取保候审后,务必及时将此消息告知予被取保候审者及相关单位。假如
一审阶段的
取保候审期限业已期满,而且法院也作出了相应的决定予以撤销取保候审,那么被取保候审者应依照法院的决定以及通知的内容,亲自到指定地点进行相关的后续程序。而若是一审取保候审的期限尚未到期,那么被取保候审者仍须严格遵循取保候审的规范条件直至期限结束或法院决定撤销取保候审为止。至于关于
上诉期间是否关闭看守所的问题,普遍要依据法院的决议和案情的特定要素进行判断。倘若一审宣判之后,被取保候审者提出上诉,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过程中可能会根据案情的具体状况决定是否继续保持取保候审或是变更为其他
强制措施。如法院决定撤销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者应按照法院的决定以及通知的内容,亲自到指定地点进行相关的后续程序。总而言之,一审取保候审的上诉期间是否关闭看守所,需视法院的具体决策和案情的特定要素而定。若一审取保候审期限已满或被撤销,被取保候审者应按照法院的决定以及通知的内容,亲自到指定地点进行相关的后续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