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文规定,屡次实施
盗窃行动便可视为构成
盗窃罪。然而,此条款并未对“屡次”加以明确限定,其中是否包含盗窃未遂的情况。然而,根据刑法的
基本原则,未遂行为通常并不足以独立构成
犯罪,而应视作
加重处罚的因素。因此,若在屡次盗窃的过程中涉及到未遂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未遂行为并不能单独构成屡次盗窃的情况,而应被视为
量刑时的加重处罚因素。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是否将未遂行为纳入屡次盗窃的次数计算,需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与情节,结合刑法的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进行全面评估。若未遂行为满足屡次盗窃的构成要素,并且其自身亦构成犯罪,则未遂行为可被纳入屡次盗窃的次数计算。总而言之,现行法律并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以及司法实践进行判断。若未遂行为满足屡次盗窃的构成要素,则可被纳入屡次盗窃的次数计算,但通常情况下,未遂行为并不能单独构成屡次盗窃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