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决定,确实会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可能被处以何种性质以及相应刑期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然而,此项规定并未明确指出
涉案金额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换言之,从现行法律角度来看,涉案金额本身并不能直接作为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唯一标准,而需
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可能被判处的
刑罚类型及刑期、社会危害程度、身体健康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若涉案金额对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那么无疑将间接地对取保候审的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仍需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综合性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