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是
刑事诉讼中为保障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所设立的一种强制性措施。通过该措施,在满足特定条件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得以暂时获释并应严格遵循相关
法规制度。然而,取保候审的实施与否并非代表着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提起公诉或不予
起诉的必然结果。所谓“不予起诉”,即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深入审查之后,若认定犯罪嫌疑人并无
犯罪行为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形,便无需再追究其
刑事责任,进而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这一决定的做出,是建立在对案件事实与
证据的全面评估之上,同时也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前提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并无
犯罪事实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形。因此,取保候审的实施状况并不能直接决定是否予以不起诉,而仅仅是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他们在
拘留期间遭受不必要的干扰。所以,取保候审本身并不会直接引发不起诉的结果,而是否决定不起诉,还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量。倘若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最终被证明确实存在犯罪行为,那么他们就有可能面临被提起公诉的境地;反之,若经查证并无
犯罪事实或者符合法定的不起诉情形,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获得不起诉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