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三条明文规定,倘若
犯罪嫌疑者或是被告在
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条款,未曾触犯第七十一条的任何禁止行为,那么在取保候审相关
期限届满之后,他们便有权利凭借能够证明解除了取保候审这一情况的相应通知书或是其他法律文件,前往银行领取先前所缴纳的
保证金。关于保证金收款凭证的一般开具流程,通常会遵照银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
法规以及其内部严谨的操作规范来实施,可能涉及到填写保证金收款凭证、加盖银行公章、提交
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书或法律文件等多个环节。然而,具体的收款凭证开具细则可能因为银行及所在地区的差异而有所区别,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直接向相关银行或相关部门进行咨询,以获取更为详尽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