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
开设赌场罪特指那些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设立赌场,让他人在此进行赌博活动的
违法行为。在
犯罪实施过程中的“望风看场”行为,尽管并未直接参与到赌场的经营管理之中,却在客观上为其提供了诸多便利条件,此类行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
共同犯罪者。若“望风看场”的行为是为了对赌场的安全运营提供保障或协助,并且带有明显的盈利意图,那么依照上述法律条款,这种行为便有可能被判定为开设赌场罪。然而,对于是否构成犯罪这一问题,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其中包括“望风看场”的详细行为表现、是否存在明确的盈利动机以及是否切实地参与到了赌场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等方面。倘若“望风看场”的行为并不满足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素,那么便不能将其归入该罪行范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会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及相关
证据材料,对是否构成犯罪做出准确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