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主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应考虑其健康状况,倘若通过实施
取保候审能够消除可能引发的社会隐患,则可依法予以批准。因此,若有传染病患者符合上述条件,即他们身患重症,且在实施取保候审后并无可能对社会产生危害,那么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他们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