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乃是指,在公司、企业或是其他相关单位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应当用于经营与运作的单位资金,挪为己有或转借他方,侵占数额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较大”资格,并且这种行为持续了超过三个月时间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
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了非法活动等行为。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若挪用资金的数额达到较大级别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性活动或从事非法活动,则将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具体的
定罪标准以及相应的
刑罚,将根据挪用资金的实际数额及具体情况来确定,对于
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者,刑罚将会更为严厉。倘若在
提起公诉之前能够主动退还挪用的资金,那么便可获得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机会;而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者,甚至可能免于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