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检察机构在详尽审查公安部门移交的
犯罪案件之后,享有独立裁量权,有权决定对该案不予
提起公诉。这一制度规定充分体现了,在
刑事拘禁阶段结束以后,检察机构有权依据法律
法规和事实依据决定是否对案件提起公诉。若检察机构做出不予
起诉的决策,则应向公安部门正式
递交不起诉决定书。若公安部门对此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上级检察机构提请复审与核查。因此,刑事拘禁阶段过后并不必然导致起诉程序的启动,检察机构享有依据个案实际需要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