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凡涉及
公诉性质的案件,其
审理期限需在两个月内做出判决,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但是若出现特殊情况,例如可能判处
当事人死刑的案件或带有
附带民事诉讼性质的案件,又或是遇到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只要经过上级人
民法院批准,便可将审理期限适当延长三个月;如果基于特殊考虑仍需进一步
延期审理,则应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请。倘若人民法院针对某一特定案件变更了
管辖权,那么该案的审理期限则自变更后所在人民法院接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另外,如果是由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移交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也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然而,
取保候审后开始判的时间并非完全取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审理进度来决定。当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时,依照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受理案件后的两个月内作出判决,除非存在上述所述的延期审理情形。因此,取保候审后开始判的时间可能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
证据收集、补充侦查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具体的时间安排无法一概而论,必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