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法则,无照驾驶与
醉酒驾驶轿车皆为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已纳入
危险驾驶罪的范畴之内。倘若某位人士同时触犯以上两项行为,满足了上述规定所列条件,极有可能遭受到法律的追究,即依据法定之
刑责,面临
拘留与罚款的
处罚。如在上述情形下同时涉及到其他
刑事犯罪,则必须遵守处罚更严厉的法律条款进行定罪量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处
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