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被准予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需严格遵守相应的规定,主要包括不可擅
自离开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域,报告居住地址变更事项、必须随时到案说明情况、不得干扰
证人出庭作证、不得销毁、
伪造证据或串通其他人员作出有罪供述等。如若上述被取保候审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执行机构有权对其进行
处罚,包括没收部分或全额
保证金,并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书写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新的保证人,或者转为采取
监视居住、乃至
逮捕等
强制措施。在
解除取保候审之际,通常要求被取保候审者本人或其
代理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以示其已切实遵循相关法律义务,且保证金已悉数退还;或者在必要情况下,由执行机构出具正式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此项签字确认的程序旨在证明被取保候审者已圆满完成相关责任,取保候审措施得以顺利解除。因此,解除取保候审通常需要被取保候审者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