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如若公安机构在执行
拘留任务时,发现有必要将
被拘留者转为
逮捕,那么必须在此拘留期内的头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和批准请求。但在特殊状况下,也可适当延长此期限,最多可达一日至四日。而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审查和批准请求的时间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构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若仍需进行侦查工作,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则依法采取相应的
强制措施。因此,
刑事拘留并非必然在三十一日后释放。拘留的具体期限取决于公安机构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和批准逮捕请求,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最终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被拘留者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获得释放。若仍需进行侦查工作,则可能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