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法律效应主要体现在其对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所具有的行为约束力度以及对
保证金处置方式这两方面。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被取保候审者有义务严格遵守如下一系列规定,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不得擅
自离开对应的特定区域;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自身地址的任何变动情况;在接到
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不得干扰
证人出庭作证;严禁销毁、篡改或者
伪造证据;禁止与
同案犯进行
串供等。若被取保候审者未能严格遵守上述规定,那么其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将有可能被依法予以没收,同时还可能面临着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甚至是
逮捕等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倘若被取保候审者在取保期间再次违反相关规定并达到需要逮捕的程度,则可先依法对其实施
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