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相关规定,对于实施
开设赌场罪的
犯罪嫌疑人,其基本法定
刑事责任包括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并处以
罚金的惩戒;若情节较为恶劣,则可能面临五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时需缴纳罚金。关于
累犯的认定与
处罚,可参照第六十五条文本,若罪犯曾被判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获得赦免后的五年内再次触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行为,即可视为累犯,对此类罪犯应予以
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法律条款,对于累犯开设赌场罪的
从犯,其所受刑罚应根据其在整个
犯罪过程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及情节进行判定。若从犯在
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那么他将被认定为从犯,依照法律规定,应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然而,鉴于该从犯系累犯,根据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仍须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相较于初次犯罪者,从犯所面临的判决可能会更加严厉,具体的刑罚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