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各级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接收到司法实务中关于
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申请之后,须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严肃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回复。然而,对于具体处理的结果而言,一般情况下均应在接受请求之日起的三天之内给出妥善处置。若对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不予采取,该法院须及时向申请人通告并详细说明其拒绝对策的原因及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