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解除已实施
逮捕的人员或更改逮捕方式时,需向原先审批通过的人民检察院进行相应的通报。换言之,当公安机关决定将被捕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暂时释放、变更为
取保候审等其他
强制措施时,公安机关有义务向原审批通过的人民检察院进行通知。尽管此项条款主要针对的是逮捕措施的变更,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
基本原则以及实际操作经验来看,
变更强制措施通常都需要向相关机构进行告知,其中自然包括取保候审的情形。因此,我们可以合理推测,公安机关在决定对被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确实应该通知原审批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同时也应将此信息传达给他们的亲属。然而,关于是否必须通知亲属的问题,该条款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可能会受到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或司法解释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