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取保候审的实施范畴包括可能处以
管制、
拘役或独立使用
附加刑等状况,以及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及以上刑期且采用取保候审方式不至于引发社会风险的情况等等。对于
涉嫌诈骗并已退还
赃款的案件,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需视具体案情而定。若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满足上述
取保候审的条件,例如可能面临的
刑罚相对轻微、
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过表现、已经退还赃款等,并且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则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倘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行为恶劣,可能会被判处较为严厉的刑罚,或者存在
证据显示采用取保候审可能会导致社会风险,那么他们可能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因此,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应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与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