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于
取保候审之期限,上限不得超出十二个月之久。若在此期间内,发现应予追究
刑事责任之情况不复存在或是
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应即刻解除对其取保候审。解除了取保候审以后,需立即告知被取保候审人以及相关单位。然而,该
法规并未就取保候审之后是否必须进行收监做出明确规定,仅规定了解除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程序。至于是否收监,则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司法机关的裁决而定。倘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收监条件,司法机关便有可能作出收监的决定;反之,若不满足收监条件,则可能会继续采用其他
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因此,依照现行法律,取保候审之后是否收监并非由第七十九条直接规定,而是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判断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