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依法
拘留某人之后,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对其展开审讯工作。此款规定并没有严格限定
被拘留者须先行承认
犯罪事实或者有罪,而是强调国家安全机关需尽速开展审讯活动。故而,被实行
刑事拘留措施的人员并不必然要事先承认其罪行。若经查证,被拘留者确实不应受到拘留,国家安全机关则必须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向其发放
释放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