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婚先孕这一现象,本质上它并不会触及到强奸罪的法律范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简称《刑法》)中对于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具体规定,该条款明确了强奸罪的构成要素须包含以
暴力、威胁或其它类似手段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行为。而在未婚先孕的案件中,可能涉及到的情况是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性行为,这种情况并不符合强奸罪的
构成要件。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未婚先孕并不构成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