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对涉嫌判处
管制、
拘役或可单独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与此同时,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要求,
主犯即为那些策划并领导
犯罪集团实施
犯罪活动,或者在
共同犯罪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涉案人员。当主犯被取保候审时,对于
从犯的处置,应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所承担的责任进行深入分析。若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或协助作用,那么他们很可能不会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
处罚,或者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因此从犯也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然而,若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那么他们将难以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反而可能会被继续
羁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对于从犯的
处理方式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综合考量。若从犯的行为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他们便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反之,若不满足
取保候审的条件,他们则可能会被继续羁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