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相关规定,对于
偷税漏税行为,若其
涉案金额达到“
数额较大且占据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准线,便可视为构成
犯罪,应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对此类
违法者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处以
罚金。而若是涉案金额更为巨大,且占据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刑罚,同样需缴纳罚金。此外,该法条亦明确指出,倘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过去曾多次实施偷税漏税行为,但未得到妥善处理,则应按其累计涉案金额进行计算。然而,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首次触犯本条款时,即已接受税务机关依法下达的追缴通知,并及时补缴应纳税款及
滞纳金,同时已受到
行政处罚,那么将不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如若在过去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而遭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则不受此限制。因此,偷税漏税是否需要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须视具体情况而定。若行为符合上述法条所规定的刑事责任追究标准,且无法律明文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存在,那么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偷税漏税行为确实有可能导致刑事拘留。反之,若行为并不符合刑事责任追究标准,或者存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那么刑事拘留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小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