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取保候审起诉是否必须签署相关文件,须要依情况而定。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对
刑事案件的调查、
起诉以及审判的程序不能停止。若是发现被取保候审人不应承担
刑事责任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已至,应立即终止取保候审措施,同时向该被取保候审人员及其所属单位发布相应的解除了取保候审的通知。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被取保候审人在起诉阶段往往需要签署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文书,例如
起诉书副本、
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等,以证明他们已经收到了起诉书副本并且清楚地了解了自身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文件的签署构成了法律程序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保护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可以肯定的说,在取保候审起诉阶段,确实需要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这是法律程序的必要组成部分,以确保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有效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