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作为针对特定状况下的罪犯或被告人所采取的一项
刑事强制性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
刑事诉讼过程能够顺畅有序地推进,并且同时也要维护罪犯或被告人应有的合法权益。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该
法规并没有明确指出取保候审与
拘役之间必然存在的关联关系。在实践操作中,对于取保候审的应用,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若可能面临被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
附加刑的
处罚;
其次,即使可能受到
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惩罚,只要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也可以考虑采用此方法。这就意味着,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满足上述
取保候审的条件,他们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但是这并不代表他们必定会被判处拘役。
最后的判决结果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裁决。因此,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是否会被判处拘役,而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条款来做出判断。如果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拘役,那么取保候审与拘役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关联,但这并非法律规定的必然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