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之后,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第七十一条所列出的一系列具体规定。他们不得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除非已经获得了执行机关的明确批准;倘若他们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则需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在接到
传唤通知时,必须按时到案;同时,也不能对
证人的作证行为进行干扰,更不能销毁、篡改
证据或者进行
串供。除此之外,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还可依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者遵守更多的附加规定,例如禁止进入某些特定场所、禁止与某些特定人员接触或通信、禁止参与某些特定活动,甚至可能会要求他们将护照等重要证件交给执行机关保管。若被取保候审者违反了上述任何一项规定,那么他们已经缴纳的
保证金将会被部分或全部没收,并有可能被要求写下深刻的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或者接受
监视居住、甚至是
逮捕等更为严厉的
处罚。如果因为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而需要进行逮捕的话,那么可以先对其进行
拘留处理。总而言之,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以确保
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