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详细规定,
绑架罪者,乃是以强行索取金钱或财产为唯一目的,
绑架他人为人质的严重
犯罪行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项
法规并未明确指出仅有实际实施的绑架行为方能构成
犯罪。因此,所谓“假绑架”,即以勒索财物为主要动机,通过
欺诈、恐吓等手段使他人误认为自身已遭绑架,若
行为人具备绑架罪的主观恶意及客观行为,即便
被绑架之人实际上并未受到实质性的人身控制,仍有可能构成绑架罪。然而,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绑架罪时,必须综合考虑诸多具体情况,如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实际采取的行动以及被
绑架人的实际境况等等。倘若行为人的行为尚不足以让被绑架人产生被绑架的错觉,或者其行为尚未满足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那么便不能认定其构成绑架罪。总而言之,对于“假绑架”是否构成绑架罪这一问题,必须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进行深入剖析,但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假绑架”行为确实存在构成绑架罪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