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这部重要的法律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例第六十七条的严格规定,公安机关在对于那些涉嫌
违法行为并被提起
刑事诉讼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方进行深度审查后,倘若发现他们具备了获准取保候审的资格,那么,公安机关有权据此作出予以取保候审的批复。这种决定通常是由公安机关自行执行实施的。因此,在确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方均满足该条款所规定的各项条件之后,警方有权利向他们发出通知,要求他们接受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