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相关条款,以冒充警方人员的方式实施
绑架行为,涉及到两种不同的
犯罪:即诈骗罪(或称
欺诈罪)以及绑架罪。当
犯罪嫌疑人仅仅是冒充警务人员进行
虚假宣传以获取非法利益,然而并未实际实行绑架行为时,应按照
招摇撞骗罪定性;而若施暴者不光冒充警务人员以虚构事实的手法欺骗受害者,同时也采取了相应的绑架行为,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作为绑架罪论处,且需
加重处罚力度。倘若犯罪嫌疑人冒充警务人员进行招摇撞骗,随后又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那么这一系列行为将同时构成招摇撞骗罪与绑架罪。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
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应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数罪并罚处理,即将招摇撞骗罪与绑架罪中的一项重罪予以
定罪量刑,同时考虑加重处罚的情节。若犯罪嫌疑人冒充警务人员并实施了绑架行为,那么应将其定性为绑架罪,并且鉴于其冒充警务人员的身份,应给予更严厉的惩罚。具体的
刑罚裁决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绑架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使用的手段、是否存在前科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