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明确规定,如有个人通过
违法手段恶意占据、隐藏或者擅自使用他人委托管理的财物、
遗失物或者
埋藏物,且
涉案金额较大,
行为人在收到法律追偿后仍拒绝返还或交付上述物品时,受害者本人有权向当地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以追究该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对于此类
自诉案件的审理流程,通常由人民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予以
立案受理,然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作出相应的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