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七十九条所明示,在判决宣告以前,
自诉人有权利自由地与被告人选择协商和解,亦或是撤回已提起的
自诉申请。也就是说,倘若自诉人(即权益受侵害方)决定发起自诉程序,那么他们便享有在法院尚未做出最终判决之前,与被告人展开和解谈判或者主动撤销自诉的权力。因此,在故意
伤害罪这类案件中,受害者本身就具备了对被告人提出指控的权利,并且在此过程中,他们还具有在判决宣告之前,与加害方进行和解或撤回指控的决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
民法院审理
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
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