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形之下享有提前
拘留已
涉嫌犯罪的嫌疑人的权限。若某位诈骗嫌疑人同时满足该条文中所列举的任意一种情况,譬如正在筹备实施
犯罪行为之时或已经完成
犯罪之后立即被发现,或者在其身周环境及居所之处发现了犯罪相关的直接
证据,抑或是无法提供真实的姓名与地址以及个人
身份信息等等,那么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法律
法规将其正式拘留。因此,诈骗嫌疑犯确实存在着被
刑事拘留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