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司法机构,包括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收到
当事人或其
近亲属提出的变更
取保候审为其他更轻
强制措施的请求之后,须在短短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该请求的决定。若经审议,相关机构认为不宜对原有的强制措施进行调整,则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向其详细解释为何不能同意变更的原因。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取保候审的申请理应在三个工作日之内获得明确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