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七条之明文规定,若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判为
缓刑的罪犯再次实施新的
犯罪行为,则应撤销原有的缓刑判决,并对其所触犯的新罪行进行进一步的审判和
量刑。如果将新犯的罪行与原有罪行合并
处罚,那便需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来确定要执行的具体
刑罚。因此,针对
盗窃罪被判处缓刑之后,又再度实施盗窃行为的情况,必须撤销原有的缓刑判决,并根据新旧罪行的严重程度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来决定最终应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
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
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
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
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