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所申请的
取保候审其最长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然而,该法律条款并没有明文规定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必须对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予以
逮捕。实际上,它明确规定在
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应该持续对案件进行侦查、
起诉及审理工作,不可有任何停滞或中断。当发现
当事人并不应受到
刑事追责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经届满时,应当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因此,是否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要是由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判断来决定的。若经证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构成
犯罪或者无需承担
刑事责任,那么他们将不会面临逮捕。反之,若需采取逮捕措施,则应在取保候审
期限届满之前依法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