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若
盗窃物品具备有效价格证明,则需参照此证明所确认的价值计算
犯罪数额;反之,若无有效价格证明或根据其计算的数额与实际情况不符,则应依照相关程序委托估价部门评估物品真实价值。当无法寻回被盗物品时,如被盗物品具有有效价格证明,可据此证明所示价值作为犯罪数额予以认定。若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证明所示价值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则必须委托估价部门对物品进行评估,以确定准确的犯罪数额。因此,在处理盗窃罪中无法寻回被盗物品的情况下,犯罪数额的认定应依据有无有效价格证明以及证明所示价值是否合理而定。若存在有效价格证明,可直接以此为依据计算犯罪数额;若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证明所示价值明显不合理,则须通过估价部门的评估结果来确定犯罪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