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已获准
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人未得
执法部门之批准,擅
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亦或是存在其他任何形式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行为,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执法部门有权对其进行
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没收部分或全部
保证金,同时要求其作出书面悔过声明,重新缴纳保证金或提供
担保人,甚至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直至最终决定是否对其实施
逮捕。倘若此类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严重至需对其进行逮捕处理,执法部门可在必要时先行
拘留该名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