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为一个月却未进行提审无疑是不尽如人意的现象。
首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以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审理
刑事案件的进程中,对于已实施刑事拘留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理应在
拘留之后的24小时之内进行初次审讯。若是在刑事拘留长达一个月之久的情况下仍未进行提审,那么这无疑是对上述法律条款的严重违背。
其次,提审作为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其重要性在于能够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最新动态,深入挖掘案件真相,从而
保证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若长期未能进行提审,则有可能导致案件推进速度减缓,甚至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潜在威胁。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刑事拘留期为一个月却未进行提审是不可取的,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确保提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