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司法程序中,
取保候审制度与
一审审理期限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联。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程序实施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手段,与某一起
公诉案件的一审审理期限具有不同的定义及意义。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明确规定了人
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遵循的期限要求,即审判期限应在两个月内完成,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依法
延期审理,但必须获得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因此,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时间并不会对一审审理期限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一审审理期限的长短将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定,而取保候审的结束并不等同于一审审理工作的启动或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