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所述内容在探讨
解除取保候审是否会留下
案底方面并未直接涉及。该款规定的核心是针对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限内,对于涉罪
未成年人的监督考察要求,而非针对
取保候审制度本身的规定。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
强制措施,旨在确保
刑事诉讼程序的顺畅进行,通常适用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被
羁押,但因特殊原因需暂时停止羁押,且须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提供
担保或缴纳
保证金,以确保其在特定时间内不逃避侦查、
起诉及审判,同时承诺随时接受
传唤的情形。至于解除取保候审是否会留下案底,则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未触犯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一般而言,在解除取保候审之后,便不会产生案底。然而,若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了相关规定,从而导致取保候审被依法解除,那么他们可能会由于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而留下相应的记录。具体情况还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综合分析。总的来说,关于解除取保候审是否会留下案底的问题,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
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