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倘若一个
行为人蓄谋以不合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签订及执行各类合同的全部过程之中,实施
欺诈之行径,攫取对方
当事人的财务,且
涉案金额达到骇人听闻的程度——即1500万元,这样的
犯罪情节无疑属于严重至极的“
数额特别巨大”范畴。因此,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该名罪犯理应受到严厉的
刑事制裁,即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同时还需缴纳
罚金或被没收全部财产。至于具体的
刑罚期限,将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其中涉及到
犯罪的初衷、手法、所带来的恶劣影响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
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