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于2018年修改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
被拘留者实施
逮捕措施时,应在
拘留期限(通常为三天)之内向人民检察院
递交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等重大
犯罪嫌疑人,其拘留期限可依法延长一日至四日。此外,对于此类重大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和
批准逮捕申请的期限还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在此基础上,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和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
刑事拘留程序中,解决问题所需的时间将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但最长不能超过三十日加七日,即总计不超过三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