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仅将公司、企业以及其他有组织形式的实体称为"单位",而对
合伙企业则未明确纳入此范畴。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合伙企业并非刑法所规定的"单位"
类别之一。在此前提下,自然不能成为
职务侵占罪这一特定
犯罪的实施者和承受
刑事责任的主体。值得注意的是,职务侵占罪的
适用范围仅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单位中,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情况。然而,对于合伙企业的
合伙人或管理层而言,如果他们存在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那么这可能会触犯到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例如侵占罪或
挪用资金罪等,但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
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